
2025年7月7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旨在落实税收政策、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9月申报所属期开始用新版报表,按季预缴的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
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一方面,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自营或委托出口,都要将对应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还要申报出口收入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要把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报具体情况。同时,以代理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预缴申报需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若填报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按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应缴所得税。
为便于理解,还举了两个案例。案例1中,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货物,A公司申报代理费收入,填报B公司信息;B公司申报委托出口收入。案例2里,C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实际由E公司委托,C公司填报E公司信息、申报代理费收入;D公司申报代理费收入但无需填报特定栏次和报送表格;E公司申报委托出口收入。若C公司未填报E公司情况,需按自营方式承担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