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钢铁企业走向合并后破产的命运法人人格混同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法人人格混同是公司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大风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股东可能会丧失有限责任保护,甚至面临刑事责任。因此,企业有必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严格的财务规范以及全面的合规审查,来确保法人人格的独立性。而债权人在遇到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时,需综合运用民事、刑事以及破产程序等手段,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关联企业基本盘:从股权到人格的深度绑定
通化钢铁公司辉南实业集团公司(辉南实业)与吉林省朝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朝钢公司)的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是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必然结局,也是司法实践中市场出清的典型案例。从工商信息可知,两公司关联紧密。辉南实业1989年成立,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业务涉及钢铁产业链;朝钢公司1999年成立,辉南实业持股97.8723% ,且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崔吉有。这种股权与人员配置,为后续人格混同埋下隐患。实际上,朝钢公司并非独立运营主体,二者经营全维度混同,核心管理人员重合,业务与客户资源共享,财产与债务边界模糊,财务账簿不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独立人格名存实亡。
合并破产的推进路径:从个案受理到实质合并
2020年12月25日,辉南实业破产程序启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随着程序推进,管理人发现朝钢公司与辉南实业深度混同,单独处理债权债务会致清偿不公且增加程序成本。2025年7月16日,管理人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理由包括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合并清算可消除债权债务处理障碍、提升破产效率、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指引,裁定将两公司纳入同一破产清算程序。
合并破产的多重影响:市场出清与利益再平衡
实质合并对各方影响重大。对债权人,两公司债权债务合并后,按统一标准确定清偿顺序与比例,避免“同债不同偿”。对企业,合并破产使其法人人格彻底丧失独立性,破产终结后同步注销,纠正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行为,实现市场对低效主体的淘汰。对钢铁行业,在转型升级背景下,此破产清算具标杆意义,清理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为优质资源腾出空间,推动行业集约化、高质量发展。总体而言,辉南实业与朝钢公司的实质合并破产,是司法对法人人格混同问题的典型回应,实现市场出清与利益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处理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