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领导人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及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统筹煤炭行业发展与安全,山西省制定以下十七条新规,旨在深化安全治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构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体系
设立“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日”,明确每年5月22日为固定日期。要求各级单位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安全法律法规宣讲、安全技能培训及专题会议等形式,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强化“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强化隐蔽采掘点综合治理
严禁隐蔽采掘点及“阴阳图纸”等行为。查实后,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顿并撤出井下人员设备;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关停、吊销证照及封闭矿井。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及外包队负责人等关键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责。建立全民监督机制,推广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健全线索核查与奖励兑付机制,对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人予以重奖,严守信息保密规定。
三、规范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管理
煤矿企业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通信联络及视频监控等系统稳定可靠,覆盖所有作业场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时,不得干预服务结果。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检,对堵塞传感器、修改数据、屏蔽报警、增设后门等造假行为,相关责任人及机构负责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责。
四、严格劳务与工程外包监管
严禁井下劳务派遣用工,井工煤矿不得将采煤作业独立发包,掘进及井巷维修作业仅可发包给隶属同一企业的单位,露天煤矿禁止核心作业外包。可外包的专业化工程,须将外包单位及人员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外委队伍及第三方机构须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以包代管”。
五、落实入井人员定位管理
实行人员定位卡“唯一性管理”,建设井口虹膜或人脸识别、精准定位及智能视频监测一体化系统,实现生物信息、定位卡、矿灯信息绑定核验,未完成三重核验不得入井。严格检身签字制度,禁止未带卡、人卡不符及一人多卡入井。对管理人员代打卡等履职造假行为,国企人员予以撤职或开除,其他企业人员依法解聘或由主管部门处理。
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知责尽责机制,属地监管部门每年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在煤矿2个以上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对不公示或假公示行为限期整改并追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到矿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履职情况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长期不到位或履职不力的严肃追责。
七、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落实“三管三必须”,强化全链条监管。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煤矿安全监管,发改委负责矿区规划及项目核准,能源局统筹行业管理与产能调控,自然资源厅查处越界开采,人社厅监管劳动用工,生态环境厅负责环评审批,水利厅办理涉水手续,税务局加强税费征管。山西能源监管办与能源局监督煤矿供电及应急电源配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强化专业督导。
八、加强地方监管机构建设
强化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及业务指导职能,加强对企业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条件及设备使用的监管执法。各设区市、产煤县优化煤矿安全监管局职能,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强采矿、通风、地质等专业监管队伍。
九、改革派驻监管制度
实行“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组建、分级使用”的派驻监管模式,高风险时段驻矿盯守、不放心矿井常态化巡查,落实“驻矿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机制。派驻人员实行短期轮岗,同一组或个人对同一煤矿年度连续派驻不超过6个月。建立履职保障与追责机制,已履职上报隐患因企业拒不整改引发事故的免责或减责;未发现或未制止重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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