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已于2026年2月9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汽车市场价格秩序与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加强价格合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生产、新车销售活动中的价格行为。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包括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包括品牌授权经销商、代理商及汽车贸易商等。
第三条 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价格行为需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四条 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围绕国家战略,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挥作用,承担社会责任,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汽车行业协会在政府指导下,建立行业规范,强化自律管理,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
第二章 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对整车及零部件销售、金融服务等全链条价格行为实施管理,确保价格规范。
第七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制定清晰的返利政策,以合同形式与经销商事先约定。
第八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协商原则。
第九条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间实施价格串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包括固定或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约定统一价格计算标准或其他价格串通行为。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除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整车及零部件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二)以高规格、高等级商品冒充低规格、低等级商品变相降价,实际出厂价低于成本;(三)通过折扣、补贴等优惠手段使出厂价低于成本;(四)非对等物资串换导致出厂价低于成本;(五)以物抵债使出厂价低于成本;(六)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使出厂价低于成本;(七)批量优惠等变相降价至低于成本;(八)招投标中压低标价使出厂价低于成本;(九)其他使出厂价低于成本的行为。汽车生产成本含制造成本及管理、财务、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第十一条 汽车供应链供需严重失衡时,零部件生产企业成本未显著变化却无正当理由大幅提价,扰乱市场秩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时,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销商、贸易商不得实施价格歧视。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需规范“付费解锁”收费行为:(一)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告知免费期限及后续收费标准,免费期结束前提醒消费者;(二)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明确告知,未告知的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其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第三章汽车销售企业规定。
第三章 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汽车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明码标价:(一)显著标示汽车名称、价格、计价单位、型号、厂商及主要配置,可选零部件需标明名称、价格、规格、产地,无法现场交付车辆的需明确交付时间;(二)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实物/模型展示等有效形式;(三)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时可通过电子查询公示,无法全部公示的应告知消费者获取详细信息的方式;(四)网络销售时需通过页面以文字、图像标价,明确零部件配送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等;(五)影响价格的要素(如颜色、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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