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国领导人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6年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坚决守住安全度汛底线,保障全省尾矿库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汛期安全防范工作
尾矿库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大局,是必须严守的底线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20年以来中国领导人总书记每年汛期前后均作出专门指示批示。我省尾矿库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刻。各级应急部门及企业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也是政绩”导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制定有效防范措施,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保障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
二、坚持精准施策,全面筑牢安全度汛坚实防线
汛期是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关键期,漫顶、溃坝、泄漏等事故易发高发。各级应急部门需督促企业认清极端重要性,清醒认识事故危害性与影响性,以“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为核心,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精准发力筑牢防线。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配齐水利、土木、地质等专业技术力量。汛期前聚焦重大隐患、隐蔽致灾因素,对坝体、排洪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等关键设施全面检查,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措施、时限、责任人),确保汛期前治理到位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属地应急部门。
(二)聚焦“管住水”,严格管控库内库外洪水
- 严控库外洪水入库:全面研判库区汇水条件,对汇水面积大、易受山洪/泥石流威胁的尾矿库,科学制定库外洪水疏导方案,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专项工程设计,汛前建成疏导工程;跨汛期施工的须制定专项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
- 实现内外洪水分流:对库外排洪与库内排水设施共用的尾矿库,立即重新校核排洪能力,加快分流改造,新增独立库外排洪设施,杜绝洪水混流、倒灌风险。
- 精准调控库内水位:依据实测地形图、实时水位、拱板盖板封堵标高及沉积滩面现状,科学开展调洪演算,确保排洪系统实际泄流能力满足设计及安全度汛要求。5月31日前完成调洪演算并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同步将库内水位降至安全控制阈值以下;“长停库”须排干存水并及时排出库外。
(三)聚焦“护住坡”,严格控制坝体堆筑安全
- 规范尾矿排放工艺: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放矿作业,维持滩面均匀上升,严禁侧坡、扇形坡等异常形态,杜绝矿浆直接冲刷子坝或坝脚。
- 严把子坝堆筑质量:按设计规范堆筑子坝,彻底清理岸坡杂物、软弱土体,严控筑坝材料质量与填筑标准,确保参数符合设计。督促企业开展隐蔽工程自查,7月31日前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
- 严密监测浸润线状态:将浸润线作为坝体“生命线”,严格按设计规范监测,严控浸润线埋深,定期维护排渗设施确保功能完好。
- 严防坝体变形损坏:强化坝体位移实时监测,位移异常区域立即核查处置;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裂缝、集中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变浑等隐患,第一时间采取技术/工程措施修复加固。
- 及时开展安全复核:按规范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性复核,复核前完成坝体岩土工程勘察;不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立即联系设计单位制定治理措施。应复核的尾矿库须5月31日前完成,复核不通过的一律停产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四)聚焦“看住井”,确保排洪设施正常可靠
- 严把拱板盖板质量:加强制作、安装全流程质量管控及全程录像,影像独立永久保存;每块盖板逐一编号,安装前强度检测,记录永久保存;各级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情况。
- 规范封堵安装施工:严格按设计施工图安装,缝隙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严禁替代。
- 按设计封堵井管:严格按设计时间、位置、材料封堵排洪系统,确保质量,做...
(五)聚焦“应得急”,强化险情应急处置能力
- 健全政企联动机制:建立汛期24小时值守专班,接到预警后落实极端天气停产撤人规定,实现“事事有人应、有反馈、有落实”闭环管控。
- 备足应急物资装备:针对性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应对排水井倒塌、隧洞失效等装备设施,安装应急广播,修建坝顶及排洪系统应急道路,提升处置能力。
- 强化政企民联动演练:构建“政企民”联动响应机制,督促企业汛前开展联合演练,规范演练内容,强化政府、企业及下游居民联动,确保险情时居民第一时间按避险线路疏散,杜绝亡人事故,形成演练报告备查。
(六)加大汛期安全巡查频次
气象预报发布蓝色及以上降雨预警时,立即启动24小时不间断巡查,加密频次,重点盯防库水位、坝体、排洪设施等关键部位。
(七)严格开展汛后安全检查
遇24小时降雨量超50毫米强降雨时,受影响尾矿库立即开展汛后检查,重点核查防排洪系统是否淤堵、破损、漏砂,坝体是否滑坡、裂缝、沼泽化,库区周边是否山体滑坡、泥石流,防洪高度、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参数是否达标。排查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停止运行,整改合格经监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坚决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三、加强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地见效
各级监管部门须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及辖区实际,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从严监管,推动防范措施落地。
(一)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聚焦“长停库”、汇水面积大的山谷型尾矿库、排洪系统共用尾矿库等重点对象,围绕排洪设施、坝体稳定、封堵质量等关键内容,开展全覆盖无死角检查。对责任不落实、风险突出的加密检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落实严密防控措施。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督导,对工作敷衍、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企业汛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违规生产、极端天气拒不撤人等行为,依法从严执法,该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处罚。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综合运用约谈警示、“黑名单”、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打击不按批准设计施工、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等不达标、汛后隐患未整改继续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落实防范措施。
(三)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工作
建立汛期值班值守制度,负责汛情预警接收发布、险情响应处置、应急资源调配,确保预警点对点传达到企业、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指令落实;健全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时掌握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预警,实行重点地区/企业叫应调度,协助企业处置极端天气险情。
(四)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度
督促市县政府领导落实尾矿库包保责任,发挥包保推动、引领及解决重大问题作用。各级监管执法人员、专员须履职尽责,汛期对属地尾矿库100%全覆盖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汛期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情况,确保包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五)扎实开展“体检式”精查
严格按关于做好尾矿库“体检式”精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6〕38号)要求,5月底前完成正常生产尾矿库精查;停产尾矿库复工复产前、新(改、扩)建尾矿库投运前须完成精查,推动安全管理措施落地。
(六)按时规范报送工作信息
各市应急部门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汇总辖区尾矿库自查、整改情况(见附件1),5月31日前报省应急厅;汛期结束后梳理专项检查、监管执法等情况(见附件2),11月5日前报省应急厅。信息报送不及时、未按要求的予以通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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